2)第五十二章 预料成真_燃烧的海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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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控聚变技术领域,美国采取的是国家资助、企业开发的发展模式,因此美国联邦政府只有百分之五十一的专利所有权。虽然这个比例,足以让美国联邦政府掌握决策权,既决定把知识产权卖给谁,但是美国电力公司是全美最大的电力企业,依靠百分之四十九的专利所有权就能发家致富。说得简单一点,美国电力公司拥有垄断地位,可以通过收取高额专利使用费来打压其他电力企业。

  对鼓励市场竞争来说,这显然是不大好的事情。

  有趣的是,因为只有百分之四十九的专利所有权,所以美国电力公司并没有违反《反垄断法》。

  结果就是,只能以总统令的方式,强制从美国电力公司手里回购专利所有权。

  这造成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,即美国联邦政府必须用纳税人的钱,把本来就是由纳税人出资开发的技术购买回来。

  说得直接一些,就是把一千六百亿美元送给了美国电力公司。

  后来,一名美国律师还专门为此事状告联邦政府,要求联邦政府做出合理解释,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法院,九名最高大法官中,五人支持原告,美国联邦政府不得不减少一千六百亿美元的联邦税收。

  当然,这对美国电力大发展没有产生负面影响。

  在联邦政府拥有了全部专利使用权后,任何一家有足够资本的电力企业,都能以较为低廉的价格获得专利使用权。

  更重要的是,这为美国输出可控聚变核技术铺平了道路。

  说得直接一些,只要联邦政府愿意,而且得到国会支持,就能把可控聚变核电站的相关技术卖给任何一个国家的电力企业。因为所有权归联邦政府,所以出售专利使用权的收入将直接纳入国库。

  在这方面,美国的优势比中国明显。

  原因很简单,中国的可控聚变核电站的大部分专利不是掌握在政府手中,而是掌握在投资开发相关技术的民营企业手里,所以即便出售专利使用权,政府也只能分到一部分,而且在出售的时候,民营企业肯定不会过多的考虑国家战略,而是把企业利益放在第一位,对于扩大市场占有率没有多大帮助。

  事实上,当时掌握了相关技术的民营企业更乐意去其他国家修建电站,而不是把技术卖给其他国家的电力企业。到二零四二年的时候,中国的民营电力企业甚至结成联盟,禁止技术输出,而是直接出售电力。

  结果就是,在领先五年建造可控聚变核电站的情况下,中国的相关技术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很快就被美国超越。到二零四二年底,只有巴基斯坦、朝鲜与马来西亚建造了可控聚变核电站,其他国家都是从中国购买电力。而在这一年,美国已经把相关技术出售给了加拿大、墨西哥、英国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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